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74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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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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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调查,检查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0年4月份开工建设检测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检测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