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3〕1号
普宁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5PUNPX4
法定代表人:刘明健
2023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普宁市北部中心水厂榕江取水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1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普宁市北部中心水厂榕江取水工程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普宁市北部中心水厂榕江取水工程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