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4﹞10号
赖双存: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4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号
经营地址: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桥仔头东
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凉果厂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发现你开办的凉果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蜜饯制作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于2024年11月6日前完善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