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普宁市大坝新忠合铜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EGH1WA8E
经营者:杨伟程
地 址:普宁市大坝镇湖美村新越工业区东侧第六街6号
2025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于2025年3月投入生产,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于2025年11月14日前完善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厂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