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0〕68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2-09 18:03:16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0〕68号

普宁市进丰达线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4KF8R1P

投资人:沈文喜

地址:普宁市赤岗镇赤岗山村新置寨工业区一号

2020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普宁市进丰达线材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0年3月份开工建设压延铜线、铜材加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6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1.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仟捌佰贰拾元整(782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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