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76号
广东朝铭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J
法定代表人:陈铭滨
地 址:普宁市占陇镇东西南村寮后工业区
2021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生产车间墙体设置排气扇。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12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7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