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3〕4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4-06 15:12:06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3〕4号

  普宁市金锐达日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3

  法定代表人:陈琼浩                                 

  地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工业区东北公路西侧中段恒佳楼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普宁市金锐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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