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3〕74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4 15:15:43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3〕74号

  广东友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690******C

  法定代表人:林武来

  地址:普宁市燎原街道乌石村戒毒所南侧友德楼

  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友和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混凝土制品加工生产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3〕7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1.6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叁拾叁元玖角整(14133.9)。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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