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4〕3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4-15 16:00:56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3

当事人:普宁市万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BYMTF613      

法定代表人:邵辉(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陈勇)

地     址:普宁市占陇镇占苏村下洋片区练江路路西二号                        

202384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执法人员、揭阳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警务人员及占陇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2023814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202381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勇进行补充调查询问。20231120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接收案件交办文书及证据资料。20231127日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弃电线粉碎筛洗加工及废弃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4、过磅单据;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件、委托书;6、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关于新生公司登记的社会源废弃铅酸蓄电池信息;7、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关于普宁市万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环评批复信息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2024116日,你公司递交了听证申请。202421日,我局依程序组织举行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申请书、听证会和补充代理意见书上主要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20238月,贵局到申请人处进行调查后,申请人就已经停止了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于2023114日将废弃铅酸蓄电池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20231127日,贵局对申请人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为此时,申请人并没有进行任何与废弃电线粉碎筛洗加工相关经营活动,也没有从事废弃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相关项目,没有持有废弃铅酸蓄电池,已经不存在需要改正的违法事实,无需进行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在此次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贵局相关工作、积极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后续产生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二、“在案证据显示,案涉违法行为是陈勇个人作出,万友公司并没有参与其中。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能对万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对陈勇‘同一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多个‘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重复处罚的情况。认为‘若陈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就必然拥有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以及相关环评报告。那么,在没有取得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过程中,陈勇这一行为也必然会包含了‘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情形’以及‘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了分段处理”;

四、“本案办案程序违反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存在办案程序违法的情形。”;

五、“即使应当对陈勇和万友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其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其处以的罚款数额畸重,违反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相关规定。”;

六、委托代理人补充代理意见书提出的“即使应当对陈勇和万友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其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中“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子、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要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相关规定。”。

我局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依法进行了复核,认为:

一、申请人万友公司和主要负责人陈勇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废弃铅酸蓄电池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有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该批废弃铅酸蓄电池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只能说明申请人有履行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并不能免除申请人在改正前所实施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和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万友公司和主要负责人陈勇实施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和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环境违法行为至20238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仍处于连续生产经营状态,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经营,其实际上已经产生危害后果。当事人有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后续产生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是申请人应当履行改正、配合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故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

二、万友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陈勇的调查询问笔录可知,万友公司法人代表邵辉于202383日与新生公司联系了业务,邵辉提供了其妻子刘亿芬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收款,并在202384日收到新生公司的转账。经向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普宁市万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资料显示,陈勇是万友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与邵辉是各占50%的股份。故委托代理人所称的案涉违法行为是陈勇个人作出,与万友公司无任何关联性的陈述申辩与事实不符。

三、万友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陈勇实施的废弃电线粉碎筛洗加工及废弃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项目存在未办理环评审批便擅自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废弃铅酸蓄电池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同一时间、同一当事人实施的三个不同违法行为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即万友公司的废弃电线粉碎筛洗加工及废弃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先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从事的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落实“三同时”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使用;其从事收集、贮存废弃铅酸蓄电池属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先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万友公司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还涉及废弃电线粉碎筛洗加工项目,并不是单一的从事收集、贮存废弃铅酸蓄电池的这一环境违法行为。其实施了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和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三个不同违法行为,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缺乏依据。

四、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经通知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普宁分局于2023814日根据要求将该案件有关证据材料移交给省厅进一步调查,有制作《案件移送材料清单》,并有明确告知万友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陈勇,该案已移交省厅提级办理。20231120日接到揭阳市局案件交办通知后,普宁分局执法人员在省厅、市局调查基础上,对万友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陈勇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案件已经移交到属地处理。综上,该案件管辖机关明确,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后,立案、调查处理并未超过办理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

五、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有关裁量标准,我局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充分考虑万友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陈勇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有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收集的危险废物暂未进行处置,未造成实质性生态环境污染从轻处罚情节,并依据省厅自由裁量规定和市局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作出拟处罚的内容,处罚内容适当,不存在未考虑从轻或减轻,罚款畸重的情况。

六、鉴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生效执行期限内,未有作出调整,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也不符合该《意见》及行政处罚法、省厅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市局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可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标准正确,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经复核,你公司在听证申请书、听证会和补充代理意见书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乏事实根据,也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圆整(31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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