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5〕1号
揭阳市固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692469343W
地址:普宁市梅塘镇涂洋村安池公路南侧
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增1条年产5万吨预拌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4年4月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一项§1.1裁量标准“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建设情况: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裁量百分值总和33%,计算罚款金额=33%*923424*5%=15236.50元)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叁拾陆元伍角整(¥15236.5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