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5〕14号
普宁市后溪峨峰果品厂:
投资人:钟思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555629371Y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东侧生产车间设置有一排污口(现场检查时该排污口没有生产废水外排)直接连接到市政污水管网。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十一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2.11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 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 排污情况:无排污 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