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不罚〔2025〕2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7-18 16:15:52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不罚〔2025〕2号

  郑彦峰:              

  身份证号码:44522119960******4

  地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流香亭首层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开办的亚克力板加工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亚克力板切割加工项目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对你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掲市环(普宁)责改〔2025〕18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接到责改通知书后,你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产并拆除生产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1:类别:建设项目管理,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不予处罚的情节: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鉴于你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讨论研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开办的亚克力板加工场的切割加工项目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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