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设置行政审批股、配备行政审批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
来源: 普宁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2-11-17 14:00:00 浏览次数: - 【字体:

根据《中共普宁市委办公室、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我局“两集中两到位”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提高审批效能,更好地为行政人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审批事项

我局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分中心集中办理的的各类行政审批项目共9项,分别为:1、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建筑垃圾类);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3、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审批(建筑散体物料和渣土类);4、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审批(非建筑散体物料和渣土类)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6、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7、建设项目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审批和验收(竣工验收审批);8、申请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居民类)费审批;9、申请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非居民类)费审批。

二、机构人员组成 

设立机构:普宁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分管领导:洪展史

行政审批股:张淡萍

工作人员:郑少周、黄海棠、郭聪

三、行政审批股的主要职责

1、代表我局履行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牵头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或检测;依法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组织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听证、评审(论证)工作;按授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出具并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2、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向申请人说明、解释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内容,并提供正确、可靠的审批信息。

3、主动协调与本局相关业务股室以及其他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关系,通报有关行政审批信息。

4、按规定时限完成行政审批工作。

5、承担与行政审批权限相对应的行政审批责任,接受本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及上级对本股室行政审批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审批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和监督检查。

6、遵守本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

7、完成市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审批权限及责任

1、行政审批股股长职责:主持行政审批股行政审批工作(包括牵头协调、审批管理及日常事务等),承担与行政审批权限相对应的行政审批责任。

2、工作人员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工作,并根据审查审核情况提出行政审批意见或依据授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承担与行政审批权限相对应的行政审批责任。

五、行政审批股正常运转工作制度

1、召开行政审批业务培训会议,局领导与行政审批股股长签订书面授权书。

2、按照审批和监管相对分离的要求,由行政审批股会同各业务股室、所队建立内部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行政审批和监管操作办法,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沟通顺畅、衔接紧密,确保本局行政审批工作高效有序。

3、上级新出台的有关行政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局相关股室应及时转发至行政审批股。

4、行政审批股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在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或规定的专网上对需要公示的事项信息进行网上公示或公告。

六、行政审批复核审查及监察督查规定

为规定行政审批行为,对行政审批具体事项实行复核审查及监察督查制度。

1、对行政审批案卷实行复核审查制度。我局负责不定期抽查审批材料的分类、归卷等规范情况,核查审批决定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视工作需要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审批案卷中有错误,审批人员应当及时纠正。

2、对行政审批行为实行监察督查制度。我局监察部门要通过现场、网络、走访等多种形式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察督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行政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行为;对审批人员因过失造成行政审批决定错误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审批人员因过失造成行政审批严重后果或因故意造成行政审批决定错误的,取消审批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审批行为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的复核审查和监察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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