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
来源: 普宁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9-07 00:00:00 浏览次数: - 【字体: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经批准后实施。 
  (二)拟订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并经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市区垃圾的清运,主干道乱堆乱放杂物及主干道门前的“三包”管理;负责市区主干道的洒水,市区公厕、垃圾压缩中转站(点)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环卫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对市区建筑工程垃圾渣土的处置管理。 
  (五)依法实施城市环境卫生监察工作。 
  (六)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除“四害”消、杀、灭工作。 
  (七)管理局属下单位。 
  (八)完成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股 
  负责局机关及属下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和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机关行政事务,起草、打印机关综合性文件,做好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及后勤工作。 
  (二)规划建设股 
  负责市区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项目的报批手续;做好卫生设施的更新改造及新技术的引进、应用、推广和科技档案工作;协调督促局直属各单位及市区内乡村做好有关卫生设施的配套落实工作。 
  (三)清运业务股 
  负责拟订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以及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计划;做好本行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点)、公厕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卫作业工具的调配和发放以及直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评比、组织卫生突击行动工作。 
  (四)财务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拟订本局财务年度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批准后实施,指导监督本局属下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管理、人员工资发放、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直属单位 
  (一)城东环境卫生管理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制订并实施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规划;负责本辖区内地段的清扫和主要路段的保洁及除“四害”消杀灭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公厕、垃圾中转站(点)的管理及维修;依法对本辖区内行使环境卫生管理权;完成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城南环境卫生管理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制订并实施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规划;负责本辖区内地段的清扫和主要路段的保洁及除“四害”消杀灭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公厕、垃圾中转站(点)的管理及维修;依法对本辖区内行使环境卫生管理权;完成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城西环境卫生管理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制订并实施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规划;负责本辖区内地段的清扫和主要路段的保洁及除“四害”消杀灭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公厕、垃圾中转站(点)的管理及维修;依法对本辖区内行使环境卫生管理权;完成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四)城北环境卫生管理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制订并实施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规划;负责本辖区内地段的清扫和主要路段的保洁及除“四害”消杀灭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公厕、垃圾中转站(点)的管理及维修;依法对本辖区内行使环境卫生管理权;完成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中心环境卫生管理所 
  负责流沙大道(东埔环岛至池尾环岛)、池揭路科技园至池尾高速公路出口路段的清扫、保洁、管理;负责流沙新河河面的保洁与管理。 
  (六)监察队(普宁市环境卫生监察队) 
  依照国家、省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七)余泥渣土管理所 
  依照《普宁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市区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进行专项管理;负责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余泥渣土管理有关规定的当事人进行纠正或处罚。 
  (八)垃圾运输队 
  负责把市区生活垃圾逐日运输至垃圾处理场(厂);负责市区部分道路的清扫、冲洗、洒水等机械化环卫作业;负责对司机进行安全驾驶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 
  (九)垃圾场管理所 
  负责对进场后的垃圾进行喷药、推压、填埋等管理;运用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对场内垃圾污水进行生化处理;负责垃圾场进场道路的保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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