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前身为普宁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1990年9月批准成立,负责普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内设人事秘书股、财务股、建设管养股、综合业务股4个职能股室,辖普宁市市容管理大队、普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指导中心、普宁市生活废弃物管理所、普宁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普宁市城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普宁市城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普宁市城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普宁市城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8个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拟订市区(指城市建成区和市政府指定管辖的区域,下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行业发展规划等;承担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事务性工作。
(二)参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城市建设开发规划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会审、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勘查、检验等前期工作。
(三)负责贯彻落实市区“门前三包”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负责市区环境卫生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四)参与拟订市区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考评办法,推进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机械化、社会化、专业化发展;管理市区环境卫生外包作业质量。
(五)负责市区公厕、垃圾压缩设施、垃圾处理终端设施,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建设、管养。
(六)负责市区堆放物料场所的卫生秩序及门面装修、房屋建筑等基建垃圾处置管理;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承办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投诉。
(七)承担经市政府及职能部门批准的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八)负责环境卫生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推广应用及环境卫生监测工作,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回收和综合利用。
(九)参与全市性市容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检查评比;协助指导、监督乡镇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参与组织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总结推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先进经验,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
(十一)完成市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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