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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截至2026年3月1日,我辖区有粤VB1141等2辆普通货运车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进行年度审验(具体车辆信息见附件1),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5年10月11日修正版)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上述车辆,我局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有疑问,请致普宁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663-2921121,邮箱:2558067029@qq.com。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注销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通告.pdf
普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