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七、九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货运站场的货运站经营者。
三、备案时间
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普宁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四、备案地址
普宁市交通运输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78号窗口。
五、备案材料
(一)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普宁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其他事项
1.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我市货运站经营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
2.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特此告知。
附件:《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
普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