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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运站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0-24 16:44:50 浏览次数: - 【字体:
  为规范货运站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有关要求,建立货运站经营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七、九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货运站场的货运站经营者。

  三、备案时间

  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普宁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四、备案地址

  普宁市交通运输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78号窗口。

  五、备案材料

  (一)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普宁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其他事项

  1.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我市货运站经营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

  2.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特此告知。

  附件:《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

  普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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