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业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 -普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业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0-24 16:44:39 浏览次数: - 【字体:

  为规范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建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业经营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十七条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二、备案对象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道路货运代理(代办)、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

  三、备案条件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普宁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四、备案地址

  普宁市交通运输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78号窗口

  五、备案材料

  1.申请报告

  2.《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章程》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以及经营场所照片(1张)

  7.已聘用的相关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册

  8.承诺书

  9.依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的材料

  六、其他事项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我市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

  特此告知。

  附件:《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登记表》

普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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