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建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业经营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十七条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二、备案对象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道路货运代理(代办)、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
三、备案条件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普宁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四、备案地址
普宁市交通运输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78号窗口
五、备案材料
1.申请报告
2.《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章程》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以及经营场所照片(1张)
7.已聘用的相关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册
8.承诺书
9.依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的材料
六、其他事项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我市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
特此告知。
附件:《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登记表》
普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