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普宁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28 16:4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教育组:

为贯彻《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和《揭阳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普宁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市教育局联系人:王海珠,电话:0663-2489998

市科技局联系人:陈国海,电话:0663-2222437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系人:张细香,电话:0663-2239122

市民政局联系人:林培群,电话:0663-222312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方伟钦,电话:0663-2910174




普宁市教育局   普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普宁市科技局




普宁市民政局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普宁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双减”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在普宁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二、审批标准

在普宁市辖区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各类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提出设立申请,由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普宁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按照《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申请方式

实施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市教育局申请设立,由市教育局会同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受理申请及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仅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线上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向省教育厅申请设立,由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及审核,实施审批。

四、设立流程

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应设置标准等规定进行筹备,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一)名称申报或名称审核

培训机构举办者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应当根据所设立的培训机构的机构属性,申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办理名称自主申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申办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民政局依法办理名称审核,由市民政局提供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经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设置标准相关规定的,可沿用现有名称。

(二)申请设立

已办理名称自主申报或名称审核的举办者,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见附件5材料范本见附件6)。市教育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举办者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市教育局经审查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评审

市教育局会同市文广旅体局、市科技局组成评审组做好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现场评估的审查工作,对培训机构申请材料、办学场所(办公、培训和其他必备场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设置标准、安全条件等给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四)专业审核

市文广旅体局、市科技局对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审核并将专业审核意见书面报市教育局。未通过市文广旅体局、市科技局专业审核的,不予发放许可证。

(五)审批发证

市教育局根据评审组提供的评审意见和市文广旅体局、市科技局提供的专业审核意见书,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教育局依法作出不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公告

对于通过审批、准予设立的培训机构,市教育局利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属性、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信息。

(七)登记

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申请办学许可证前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市教育局申请办学许可。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办学场所办学,但要改变登记属性的(营利性转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转营利性),应将原法人注销登记。新法人成立登记和原法人注销登记可同时进行。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符合法定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向审批机关申请一次性告知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向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资料的义务;配合审批机关审查和现场评估的义务。

六、证照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信息,实行“亮证办学”。遗失证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且及时至证照颁发机关补办。

七、资金

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应在揭阳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八、规范管理

(一)对于符合设置条件的培训机构,可直接申请设立。设立培训机构,应按照“先证后照”原则,依法完成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审批流程。培训机构需获准审批,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二)在省教育厅政策出台之前已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但未办理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须按照准入标准按规定按流程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于过渡期内不配合转型、不进行许可申请、逃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继续无证办学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从业资质的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对办学条件明显达不到准入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招生,妥善处理已招收的学生,限期予以关停;对于办学条件基本达到准入条件或者经过整改能够达到准入条件的,责令立即整改,限期办理办学许可证。

(三)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营利性培训机构在普宁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均需经过市教育局批准;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在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应当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教育局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五)培训机构如需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培训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六)市教育局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将培训机构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同级非学科类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同时报送揭阳市教育局备案。

(七)参照《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非学科类目录清单》(附件7),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包括音乐(音乐基础知识、键盘乐器类、西洋管弦乐器、民族管弦乐器、声乐、其他)、舞蹈(中国舞、国际标准舞、流行舞、芭蕾舞)、美术(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戏曲戏剧(戏曲表演、戏剧表演、音乐剧表演)、曲艺(评弹)、影视摄影与制作剪辑、语言兴趣等。体育类包括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排球、网球、围棋、国际象棋、象棋、军棋、游泳、跳绳、体操、武术类、体育舞蹈、田径类、滑轮、体适能训练、攀岩等。科技类包括机器人、编程、无人机、科学小发明、航模、人工智能、自然观察实践探究活动等。对未列入《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非学科类目录清单》的项目,市教育局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校外培训项目学科和非学科类别鉴定工作指引进行鉴定。对于鉴定为非学科类项目的,依法审批许可。

(八)执行期间,国家、省、揭阳市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