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候鸟迁徙季节,市林业局特别提醒:
*禁止使用特定工具和方法猎捕鸟类。
*未经批准私自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属于违法行为。
*非法猎捕、杀害、交易保护鸟类将受刑事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保护野生鸟类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对自然的感恩回馈。在此,市林业局向您发出倡议:
1.关心和爱护鸟类等野生动物,主动学习相关保护知识,自觉遵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2.充分尊重野生鸟类生活的自然规律,保护鸟类栖息环境,不强行驱赶、不笼养野生鸟类,规范野生鸟类摄影行为,做到文明观鸟,生态摄影。
3.不捡拾、不接触死亡野生鸟类,不随意自行救助病鸟、伤鸟、雏鸟,因特殊情况确需救助的,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4.不伤害、不捕杀野生鸟类,拒食鸟类等野生动物,树立“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抵制非法交易活动”的新风尚。
5.发现有捕捉、投毒、猎杀野生鸟类、破坏野生鸟类栖息地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当地执法机关举报。
保护鸟类,人人有责,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