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3-05 15:14 浏览次数:- 【字体:

卢晓滨: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普人社监列决字〔2024〕02号)法律文书,文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卢晓滨无名制衣厂拖欠黄某鑫等18名工人的工资合计211943元,卢晓滨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后,逾期仍未支付黄某鑫等18名工人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2024年2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告知书》(普人社监列决字〔2024〕0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陈述和申辩。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平台等向社会公示、联合惩戒。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4年3月5日至2027年3月4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部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普宁市池尾街道金凤园67幢

  联系人及电话:杨同志、陈同志       0663-2228019

  特此公告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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