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昊程贸易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
(陈玉川、陈炯豪、陈炯桦、陈伟豪)
来源:普宁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10-16 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宁市昊程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玉川、陈炯豪、陈炯桦、陈伟豪等4人与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J66H)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4]177、178、179、18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非终字[2024]177、178、179、186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显示收件人拒收、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案号

  申请人

  裁决结果

  177号

  陈玉川

  一、申请人陈玉川与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78号

  陈炯豪

  一、申请人陈炯豪与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79号

  陈炯桦

  一、申请人陈炯桦与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86号

  陈伟豪

  一、申请人陈伟豪与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普劳人仲案字【2024】177、178、179、186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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