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经办业务办事指南
来源:社保经办业务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11-19 16: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保险关系业务

(一)在职增员处理

新单位参保或单位为新招收、调入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到地税部门填报《揭阳市社保缴费登记表》、《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并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若新增人员身份证号在信息库中已有记录,应特别注意信息库中已记录的人员与新增人员姓名是否相同,并与申办人核对是否属于续保人员。属于身份证重号的,应给申办人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请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申报。

(二)在职减员处理

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死亡、失踪等申报减员时,应到地税部门填报《社会保险费明细变更申报表》、《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审批表等减员证明材料。

(三)个人历史信息核定

参保人申请核定出生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等个人档案记载的历史信息,保险关系股应在当月将业务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所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与档案最早记录是否相符,个人身份、工作时段是否有事实和政策依据。如果核定结果与单位申报的不同,经办人员应将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作为附件归档。

(四)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

保险关系股每月应根据社保费征收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和参保人的实际缴费情况,按险种记录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养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个人信息变更处理

参保人申请更正个人信息,保险关系股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更正个人信息申报表》,并附如下资料:

    1.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2.更正缴费年限、缴费额、个人帐户等缴费信息的,提供当时实际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更正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个人历史信息的,提供档案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后,保险关系股应在当月将业务审理完毕。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的,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更正缴费信息和个人历史信息的,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需修改的,由保险关系股提出修改意见,连同有关资料复印件交分管领导批准后,在信息系统修改有关信息。

(六)保险关系转出

参保人员离开本统筹区,申请转出社保关系的,保险关系股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3.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股应在当月将业务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所报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转出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分别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对有欠费记录的,告知申办人应先补缴欠费,再办理转出。

(七)保险关系转入

原在异地参保的人员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统筹区的,保险关系股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调入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

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股应在当月将业务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经同意转入的参保人,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申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保险关系股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1.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

    2.保险关系股应在当月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计划财务股确认转移基金到帐情况。对经批准转入且基金已到帐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转入的养老保险各年度缴费信息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财务部门应提供一份转移基金到帐凭证给业务股。

二、企业待遇发放业务

(一)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所需资料

1、填写有申请人签名的《养老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以申请人名字在市内工商银行各网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4、 档案材料原件及主要材料复印件;

5、 提前退休者,附人社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批准原件和复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还需附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与复印件。)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一)退休人员待遇审理

1、退休人员所在的单位应正确填写《普宁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二份,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退休审批表》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退休前最后一次调资表正件(事业单位有保留工资的影印《2006年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套改审批表》一份,所有的影印件都必须写上“此件源于正件”并加盖公章;《职工退休审批表》中的连续工龄有涂改的必须加盖审批机关的更正章方可)。

2、提供退休人员的邮政银行存折中的帐号复印件一份。

3、填写《个人历史信息核定表》一份,由我局保险关系股核定个人专户金额。

4、各种手续完备,在每月的20号之前到机关养老股核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二)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理

死亡类别分为:烈士;因公牺牲;因公死亡、离退休死亡和在职死亡三类。烈士、因公牺牲应持有权力机关界定颁发的“荣誉证书”或文书之类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1、死者由单位正确填报《普宁市机关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二份。

2、在职死亡必须填写《个人历史信息核定表》一份,由我局保险关系股核定个人专户金额(停保)。

3、在职死亡必须提供死者生前最后一次调资表(事业单位有保留工资的影印《2006年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套改审批表》一份)。

4、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5、各种手续完备,到机关养老股核发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次月拨付到死者所在单位发放。

(三)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受理

1、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有供养对象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送机关养老股,供养费拨付到单位发放,每季度拨付一次。

2、供养对象年满16周岁,在校继续读书者必须持有就读学校的证明书,送机关养老股确认继续领取供养金,如没有学校证明,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停供养费。

3、供养对象死亡后,所在单位应出具证明书,证实供养人及供养对象姓名、月供养金额、死亡时间,并附供养对象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四)各项荣誉津贴、退休一次性奖励金受理

1、各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报送机关养老股按月核发。

2、退休人员申报一次性奖励金应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终身只生一孩(终生无子女)退休一次性奖励金(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批表》,由相关部门核定后送机关养老股,该金额拨付到单位认领。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保?需提供哪些资料?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普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需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指定的城乡居保合作银行即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网点办理。参保人可就近在户籍所在乡、镇的邮政银行网点参保、缴费、办理领取养老金。

(二)目前城乡居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有哪些缴费方式?

根据粤府[2013]92号,目前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参保人可选择年缴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可通过邮政银行存折扣缴,也可持现金直接到邮政银行网点缴费。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标准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变。

(三)哪些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要符合哪些条件?

凡已参加城乡居保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或由其选择按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按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终老。

2、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参保人超过45周岁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养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参保人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养养老金。

(四)养老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申领和发放?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可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当月到户籍所在地的邮储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养老金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终老。

(五)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处理?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五、城乡医保业务

(一)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

参保患者到本市各定点医院住院时,须出示身份证、医保证原件。患者或家属在入院2个工作日内,持院方填写并加盖医务部门公章的《普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申请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医保证、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村(居)委、镇级人社服务所(机构)报批。

(二)异地住院的

1、转院  由于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须转异地医院治疗的,患者或家属持院方填写并加盖医务部门公章的《普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申请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到市社保局报批备案。

2、直接到市外住院  直接到市外住院人员须填写《普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外住院申请表》,逐级向参保地村(居)委、镇级人社服务所(机构)、市社保局报批备案。

(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费结算方法

1.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就医人员,出院时直接与医院结算。在年度限额内,基本医疗费及大额补充医疗费可报销部分,由医院予以记账,然后按月与社保局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住院人员据实收取。

2.在异地就医人员须向医院索取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原件);

(2)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4)特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在异地医院就医人员,应在出院的次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凭上述资料向参保地村(居)委、人社服务所(机构)申报待遇。

(四)参加城乡医保患者申报门诊特定病种待遇须知

1、患者提供申请

参保患者需向市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上报申请前须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机构)加具意见并盖章。

2、定点医疗机构鉴定报批

参保患者到市内、市外二级以上定点医院鉴定病情,由医院填写《普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疾病鉴定表》一式二份,加盖医院医务部门印章,并附相应病种的病历、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送市社保局审批。

3、报销结算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三种疾病原则上每3个月报销一次,最长不超过半年。其余疾病,于每年一月带齐《鉴定表》(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清单(原件)、门诊病历(复印件)、医保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机构)办理特定病种门诊结算手续。

六、职工医保业务

(一)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

参保人员因病到市内定点医院住院,须出示《医保手册》和本人身份证,由住院科室填写《普宁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登记表》一式二份并经医务部门盖章,连同《疾病诊断证明书》在2个工作日内送社保局职工医保股备案。

(二)在市外医院住院的

1、由于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须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由住院科室填写《普宁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检查 (治疗)申请表》,经医务部门盖章,连同单位证明送社保局职工医保股备案。

2、异地定居、出公差,因急病住院,应就近入住公立医院。2个工作日内由参保单位填写《普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治疗审批表》,报社保局职工医保股备案。

3、市外就医人员出院须向医院索取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财政统一发票(原件);

(2)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三)参加职工医保患者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待遇须知

1、提出申请:要求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职工由本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报前须经所在参保单位加盖意见。

2、进行鉴定:患者应持相关病种的既往病史资料、近期有关检查及化验报告单到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病情鉴定,并填写《普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疾病鉴定表》。

3、做出认定: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职工应将申请书、《鉴定表》、疾病诊断书、相关病历资料送职工医保股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由职工参保单位于每年的1月5日前,7月5日前带齐《鉴定表》复印件和半年的完整医疗费用单据及明细清单、疾病诊断书、单位证明等资料到职工医保股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4、有效期限: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职工自市人社局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两年。若要继续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须提前一个月重新复查、认定,认定程序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人员申报定额补助须知

1、职工生育应在三个月内申报定额补助并提供下列资料:

(1)人口计生部门发放并批准生育子女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新生儿死亡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公立医疗单位或经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单位的正式收费发票和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参保单位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结婚登记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在三个月内申报定额补助并提供下列资料:

(1)实施计划生育的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参保单位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结婚登记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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