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普宁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03-25 16:20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9〕5号,以下简称广东省《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做好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改革实施办法

  各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直监管部门)要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工作,摸清企业户数和收入分配现状,按照国务院《意见》和广东省《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实施办法。已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市属企业,原则上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制定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实施办法,并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的具体监管;未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市属企业,由已经承担企业主管主办等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制定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实施办法,并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的具体监管。

  各市直监管部门要确保应纳入改革实施范围的市属企业全部纳入改革,包括市政府各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及市直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等机构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中,属于市直有关部门管理的直属企业,应由市直部门制定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实施办法,并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的具体监管;属于市直部门下属单位所属企业,经市直监管部门同意,可由下属单位按照本部门制定的改革实施办法制定所属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的具体监管。

  二、按规定报批改革实施办法

  各市直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意见》和广东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制定的改革实施办法一式二份分别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市直部门下属单位制定的所属企业具体管理办法,由该市直部门按照国务院《意见》、广东省《实施意见》和本部门改革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审核批准,不再提交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审核。

  各市直监管部门报批的材料应包括:改革实施办法(含效益考核办法)、起草说明和所监管企业清单等书面材料。其中,效益考核办法应包括企业功能分类、联动指标选取及权重、考核目标值、考核计分及考核档次等内容;起草说明应包括管理现状及问题、改革总体考虑、改革组织实施安排等内容。本部门所属企业有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改革的,于2021年4月20日前向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提交书面说明。

  三、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市直监管部门在改革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与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系沟通。各市直监管部门在正式报送改革实施办法前,应先与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系,经沟通无意见或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再以单位名义正式报送。

  各市直监管部门要指导所监管企业按照国务院《意见》和广东省《实施意见》的精神,做好2019年实施改革的相关基础工作,尤其是改革前工资总额未纳入有关部门规范管理的,要做好企业改革第一年工资总额基数的审核认定工作,防止企业超发或滥发工资等违规行为,确保改革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顺利实施。市人社局将会同财政、国资管理中心等部门,定期对市属企业执行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股联系人:陈晓城,联系电话(传真):2225225,邮箱:594237966@qq.com。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股联系人:夏玲敏,联系电话(传真):2232041,邮箱:pncz003@163.com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 宁 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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