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揭阳市****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
地址:普宁市流沙********
邮政编码:515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5******68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落实监理单位发出的停工令,对从业人员资质审核不到位,对现场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普宁市财政局,账号 9164700012509039(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