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 性别:女 年龄:40
身份证:44**************20 邮政编码:515300 联系电话:15*******49
家庭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
所在单位: 中国 **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加油站
单位地址:占陇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查明:你作为该油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2023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事实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 元 (壹万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宁市财政局,账号9164700012509039 (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