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 性别:男 年龄:27
身份证:44************98 邮政编码:515300 联系电话:17*********09
家庭住址:揭阳市榕城区********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配置吊装作业信号指挥人员,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证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普宁洪阳绿泰佳园林场“4.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普府函〔2023〕66号)、《普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普宁洪阳绿泰佳园林场“4.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结案的通知(普安委办〔2023〕46号)、调查询问笔录(2份)、微信收支转帐记录凭证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2826.8元(貳万貳仟捌佰貳拾陆元捌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普宁市财政局,账号 9164700012509039(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