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普宁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B)
地址:普宁市大南山街道********** *******
邮政编码:515300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汤**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50
违法事实及证据:普宁市***********有限公司使用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普)应急现记〔2023〕9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普)应急责改书〔2023〕5号、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5000 元 (壹万五仟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宁市财政局,账号9164700012509039 (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