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揭西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G)
地址:广东省揭西县********** *******
邮政编码:515300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徐**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3*******96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揭西县***********有限公司,负责普宁市眉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劳务施工,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现场作业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证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普宁眉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4·3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普府函〔2023〕76号)、《普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宁眉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4·3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结案的通知》(普安委办〔2023〕60号)、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0元 (叁拾万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宁市财政局,账号9164700012509039 (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