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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5281执37号之五法律文书。普宁市人民法院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要求协助执行下列《国有土地使用证》(揭府国用(2015)第089号 )产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周少年名下,原权利证书予以注销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面积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揭府国用(2015)第089号
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491.5㎡
揭阳市普侨区南部工业园西区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5281执37号之五
公告单位:普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