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在向企业交付土地时同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普宁市范围内以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工作原则
1. 高效便捷: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2. 规范准确: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 服务至上:提供优质服务,满足申请人需求。
三、工作流程
1. 地籍调查成果预审申请
用地单位经政府批准划拨、协议出让或公开拍卖等形式取得的项目用地,在取得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用地单位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地籍调查成果预审申请。
2. 地籍调查成果预审、入库
用地单位委托地籍调查机构出具地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表中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统一记载为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及其编号。用地单位提交地籍调查成果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预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查并将成果入地籍调查数据库,存在预审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补正。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预审时,应同步向用地单位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办材料清单,指引其提前做好登记前的申办准备,告知其申办方式(线上、线下)。
3. 交地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用地单位在缴清地价款、相关税费后(划拨土地视具体情况应在缴纳有偿使用费、相关税费),在签署交地确认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可同时持申办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办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当天完成登簿、发证。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协调机制。
2. 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 完善信息系统,保障数据安全。
普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