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普宁市人民政府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对举报 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规程》的通知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15-07-16 16:00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普宁市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规程》业经2015年6月19日十四届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19

 

普宁市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规程

 

第一条  为发动社会力量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协助公安机关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公开或者匿名等方式,向市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重大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市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毒品案件,查获制毒工场,缴获毒品达到奖励标准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以及武警、军队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奖励范围。具体如下:

(一)举报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鸦片、大麻等毒品犯罪线索的;

(二)举报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犯罪线索的;

(三)举报重大走私、贩卖、非法运输、非法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线索的;

(四)举报重大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线索的;

(五)举报重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线索的;

(六)举报重大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线索的;

(七)举报重大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八)举报歌舞娱乐场所重大毒品问题线索的;

(九)举报其他重大毒品犯罪线索的。

第五条  奖励标准。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重大作用的,由市公安局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根据举报人举报,市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窝点,奖励举报人3千元-50万元(均为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未缴获毒品和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举报人3千元;

2.缴获毒品200克以下,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1万元;

3.缴获毒品200克及以上500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2万元;

4.缴获毒品500克及以上1千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3万元;

5.缴获毒品1千克及以上3千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4万元;

6.缴获毒品3千克及以上5千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5万元;

7.缴获毒品5千克及以上10千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10万元;

8.缴获毒品10千克及以上20千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15万元;

9.缴获毒品20千克及以上50千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20万元;

10.缴获毒品50千克及以上100千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30万元;

11.缴获毒品100千克及以上200千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40万元;

12.缴获毒品200千克及以上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50万元;

13.缴获毒品,未抓获制毒人员的,根据缴获毒品的数量,按照以上2-12项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14.抓获制毒人员,但未缴获毒品的,按起诉认定的毒品数量,按照以上2-12项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二)根据举报人举报,市公安机关侦破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的毒品案件,缴获毒品的,奖励举报人2千元-50万元。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10克及以上50克以下的,奖励2千元;

2.缴获毒品50克及以上100克以下的,奖励3千元;

3.缴获毒品100克及以上200克以下的,奖励5千元;

4.缴获毒品200克及以上500克以下的,奖励1万元;

5.缴获毒品500克及以上1千克以下的,奖励2万元;

6.缴获毒品1千克及以上2千克以下的,奖励3万元;

7.缴获毒品2千克及以上5千克以下的,奖励4万元;

8.缴获毒品5千克及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5万元;

9.缴获毒品10千克及以上20千克以下的,奖励10万元;

10.缴获毒品20千克及以上30千克以下的,奖励15万元;

11.缴获毒品30千克及以上50千克以下的,奖励20万元;

12.缴获毒品50千克及以上100千克以下的,奖励30万元;

13.缴获毒品100千克及以上200千克以下的,奖励40万元;

14.缴获毒品200千克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三)以上毒品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的成品。缴获下列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

1克海洛因=1克冰毒;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已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学名:N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MDA)(化学名:Na-34亚甲基二氧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0克三唑仑(化学名:8--6-(邻-氯苯基)-1-甲基4H-s-三氮唑(43-14苯丙二氧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又称甲喹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化学名:7--2-甲氨基-5-苯基-3H14-苯丙二氧杂卓-4-氯化物。俗称:利眠宁,绿豆仔);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

1克海洛因=33.3克盐酸羟亚胺(1包盐酸羟亚胺<25千克≥15千克氯胺酮成品)。

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指:麻黄素、麻黄碱等国家管制一类、二类的化学品),根据其制毒产出比例折合海洛因进行奖励。

同时符合上述多款之规定的,按照奖励金额高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打击毒品犯罪、治理严重毒品问题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市禁毒委员会审查批准,奖励金额可突破上述数额。

第七条  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案单位领取;如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账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规程。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公安局、财政局、禁毒办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5619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施行的有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