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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村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08-01 09:5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村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普公通[2018]6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村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扫黑除恶办《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简明指引》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村霸”是指有组织、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黑恶势力。

二、重点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三)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四)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五)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六)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七)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八)放纵、包庇“村霸”,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充当“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其他涉及“村霸”的违法犯罪。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凡为“村霸”等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五、鼓励、保护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动员、规劝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在打击“村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深挖“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纪委监委和政法机关对检举揭发人予以保护和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惩处。

普宁市扫黑除恶办举报电话:0663-2277781;

普宁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663-12388;

普宁市公安局举报电话:

0663-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普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普宁市监察委员会

普宁市人民法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公安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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