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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8-23 15:54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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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普府通〔2021〕6号

  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毁林开荒、造坟、开矿、破坏植被和非生产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必须立即拆除。

  二、全市范围内禁止开办造成水体污染的牛蛙等养殖场。对现有的牛蛙等养殖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组织执法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清理。

  三、禁止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医疗垃圾以及其他含传染病病原体的有毒有害物质。

  四、禁止非法洗砂、采砂、采石、挖土等破坏土地资源和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五、禁止未经排污许可、未配套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的生产、排污行为;禁止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

  六、对市民举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最高奖励2万元。举报电话:224233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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