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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28 20:07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府规〔2023〕1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

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全面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不断提高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创建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揭阳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市全面实施普宁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八大专项行动”,坚决整治城市突出问题,推动城市环境全域根本性改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清理占道经营行为。严禁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公交站台等影响通行的区域进行经营。  

  二、全面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严禁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绿化带、马路“喇叭口”等路段停放车辆。特殊路段(如学校周边等)、特殊时段需临时停车的,应遵循交警、城管执法部门的指挥、指示标志,按规定有序停放。  

  三、全面治理城市环境卫生。严禁在市区乱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及废弃物。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大、整体性强而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和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应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或者临时投放到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不得擅自投放至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噪声污染、油烟粉尘污染及排放有害气体、生产生活污水污物。建筑施工工地要按行业标准落实防尘降噪措施;洗车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各类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经营性餐饮企业厨房污水油烟需按技术指导操作规范排放。

  四、全面管护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擅自占用、挖掘、损毁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园、绿地等设施。所有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破损陈旧的设施,确保市政设施整洁、完好。  

  五、全面整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严禁在大街小巷、住宅小区、公共通道等区域私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六、全面规范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和建筑垃圾管理。严禁在围挡或围墙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严禁工地运输车辆车轮带泥上路和沿途遗撒。严格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核定的地点、线路、时间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建筑垃圾。                                         

  七、全面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严禁擅自设置未经审批、影响市容观瞻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及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断亮、残损等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情形的,设置者、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八、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小区、临街门店、住户等所有“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必须承担环境卫生、绿化保护、市容秩序管理责任和义务。临街建(构)筑物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的门面应当保持美观规范,不得擅自超出门窗或者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生产、作业、摆卖、摆放、展示、促销、宣传等活动。

  九、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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