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如公办学校优质学位供给不足、奖教奖学激励机制还不完善、师生家庭困难帮扶机制还不健全等。为切实推动普宁市教育高质量发展,强化教育资金保障,普宁市委、市政府鼓励通过设立教育基金会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参与学校建设,以拓宽教育资金来源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公益事业,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普宁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成立,将通过运用好教育基金,改善办学条件,为促进普宁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贡献力量。
根据《普宁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九条的规定,普宁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优化教学环境和设备设施;资助困难家庭子女完成学业;资助开展劳动实践、体育艺术、科技创新等公益文化活动;资助与教育事业有关的项目建设和志愿者活动等事项;资助困难教师医疗救助。普宁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筹集的资金将用于以上用途。 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向特定对象进行捐赠的慈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捐赠人可以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内通过本基金会进行定向捐赠,但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实行定向捐赠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捐赠人定向捐赠给特定单位的项目,该项目一定要属于《普宁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基金会不接受超出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定向捐赠。(二)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三)基金会将严格遵守普财综(2023)30号文件《关于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规范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定要防止除捐赠以外的资金往来款项、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四)如有单位或个人有定向捐赠意愿,可在“普宁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公众号”自行下载打印《普宁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接收定向捐赠意向书》,由捐赠单位或个人把意向书内容填写完整并签名盖章,连同银行划款票据,一并到普宁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联系人:方展雄,手机号:19306649781)。 可以。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一)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三)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2.公益性捐赠的含义:(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二)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如基于政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三)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也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