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属有关单位:
现将普宁市医疗保障局、普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的通知》(普医保〔2022〕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延长的相关工作。
赤岗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