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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提醒函》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6-17 09:4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村(居)委会,镇属有关单位:

现将普宁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函》(普市林长办函〔202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巡林记录表及巡林相片报送镇林长办。



赤岗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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