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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埔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9-18 11:42 浏览次数:- 【字体:

  船埔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基层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普农〔2022〕98号)、《关于印发<普宁市农村财务管理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镇辖区内按村及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以上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相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三资”包括:

  (一)依法归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或拥有的建筑物、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牲畜、林木、果树、农田水利水保设施、防洪设施、乡村道路、桥梁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积累的企业资产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及其形成的新增资产;

  (四)在股份制、联营和合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及收益;

  (五)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及收益;

  (六)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向集体经营者收取的承包费、租金,向农户筹资筹劳形成集体资产;

  (八)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属于集体所得的部分;

  (九)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债务;

  (十)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 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意见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各经济联合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第 成员大会是各经济联合社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经济联合社章程;

  (二)审议、修改本经济联合社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经济联合社成员身份事项;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

  (八)审议、批准本经济联合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重大财务收支事项;

  (九)审议、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

  (十)审议、决定本经济联合社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一)对本经济联合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各经济联合社设理事会,一般由三名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长是经济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成员,村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经济联合社理事长。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本经济联合社章程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起草本经济联合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身份变更名单等,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起草本经济联合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提出本经济联合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建议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经济联合社其他工作人员及其薪酬;

  (七)管理本经济联合社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复、处理本经济联合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经济联合社签订合同;

  (五)代表本经济联合社签署并颁发份额(股份)证书;

  (六)本经济联合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各经济联合社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监事1—2人,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经济联合社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可以组织对本经济联合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由章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理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本经济联合社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本经济联合社财务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履职行为,反映本经济联合社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经济联合社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决策,如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融资、举债等活动及具体数额标准,以及兴办公益事业,财务预决算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关于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进一步规范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通知》(普组〔2020〕42号)执行,参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报船埔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 收支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要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内部控制制度,参照《船埔镇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文件要求,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上级财政或单位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村资产、资源经营出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并及时登记入账。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四)上级拨款及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村(居)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完善审批手续,做到依法依规,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收支需单独核算,专人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五)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华侨、群众等捐赠以及财政、农业等各级政府部门拨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均属集体财产,纳入集体账内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捐赠者对捐赠资金有特定用途要求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资金。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民生、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支出,压减管理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并按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建立的收支监管流程接受监管。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具体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应由各村(社)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审议通过,并编列入镇级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八)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有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章。

  具体标准如下:

  1.一笔开支额在3000元以下的,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再由村主要领导审签。

  2.一笔开支额3000元以上(含3000元)至2万元的,经村两委讨论后附会议纪要,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再由村主要领导审签。

  3.一笔开支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的,经村两委讨论后,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加具意见附会议纪要,再由村主要领导审签,同时报告镇包村领导。

  4.一笔开支额(含专项资金)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决策后附会议纪要,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村主要领导审签,同时报告镇包村领导。

  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高于5万元(含5万元)、少于20万元的,由镇政府委托有造价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该项目的结算进行审核。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高于20万元、少于400万元,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单件价值高于2万元、批量价值高于5万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经营、出租、出让、转让等总标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报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其中属村级小型建设项目的,可参照《普宁市简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建设流程指导意见》(普市办电〔2020〕32号)按小型工程程序组织实施。

  5.其他涉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招投标、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非工程类的项目可聘请专家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参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办理。

  6.一笔开支额在5万元以下但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的按照《关于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进一步规范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通知》(普组〔2020〕42号)执行。

  以上1至6点规定均须经监委会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方可报账。

  (九)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送票据进行逐一审核,在支出汇总表加盖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审核意见,对合法合规且手续齐全的票据予以登记入账。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予以退回,不予登记入账:

  1.虚假开支;

  2.不符合民主讨论决策程序越权审批的或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会议记录的;

  3.每年3月31日前未能通过财务收支预算的或超过财务收支预算未能补办程序的;

  4.开支用途不清楚或原始凭证内容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5.开支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6.原始凭证票据种类不符合规定的;

  7.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

  上款第4项、第5项,经办人员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手续或资料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重新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入账。

  (十)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一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不得再审批报销。

  (十一)要大力推行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凡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7〕6869号)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涉农办〔2019〕18号)规定不需进行招投标的涉农建设项目,不实行招投标并按上述文件程序要求报账。其它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支出,达到资产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限额的,依法经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后方可支出。严禁“化整为零”,拆分工程项目逃避资产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或公开招投标。

  根据《普宁市简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建设流程指导意见》(普市办电〔2020〕32号),明确结算票据须提供发票或符合普宁市村级组织统一使用范围的村级支出专用票据。

  第十 票证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支款项和内部往来结算时,必须按照普宁市财政局《<普宁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普宁市村级支出专用票据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使用由普宁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票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支票等票据实行使用登记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登记、使用、保存和核销手续。专用票据使用时要求连号连本,作废票据应当加盖“作废”章,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申领专用票据实行“验旧换新”制度,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申领专用票据时应将使用完的专用票据存根联交回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核销后,方可继续领用新的专用票据。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在办理专用票据核销时,应审核专用票据数量是否齐全、使用范围是否合法,核实无误后书面报普宁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核销处理。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对已核销的专用票据存根联,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保管期满后,由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按照市、县级财政部门的统一布置对专用票据存根联进行销毁。对保管期届满,但有未了事项的专用票据存根联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至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三)发生对外支出时,必须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进行会计核算。下列必须取得合法票据,不得以“白条”入账的支出事项包括:

  1.从经营单位购买实物,未取得发票、发票内容不全或未加盖经营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支出事项;

  2.业务招待费,未取得餐馆酒店等经营范围内且有实际经营的发票,或以其他票据入账的支出事项;

  3.乘坐公共汽车、火车高铁或飞机等交通工具,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车票、机票的支出事项;

  4.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农副产品,未使用当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现金支付凭证的支出事项;

  5.使用过期发票或其他不合法的票据入账的支出事项;

  6.其他经济业务发生,应取得合法票据而未取得的支出事项。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 资产清查。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居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十 资产登记。

  (一)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对购置、接受捐赠等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账。

  (二)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核销。

  第十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备案。

  第十 资产经营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交易行为引起产权变更的;

  (三)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四)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时,进行资产清算的;

  (五)以资产抵押或提供担保的;

  (六)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七)其他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集体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和可行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测算。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登记。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


  第十 资源登记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进行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逐项记录。

  (二)资源性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十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一)村级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船埔镇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文件要求执行相关程序,该招投标的应按程序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违反文件规定私自建设,私自发包。

  (二)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监事会、船埔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四)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交由监事会审核并报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和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

  (六)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和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管理。

  (二)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四)实行家庭承包的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

  (五)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六)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并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备案。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等合同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确需查阅时,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并按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控制债权发生。除了正常业务往来发生应收款项以外,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 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

  第二十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应在债权诉讼时效内,通过挂号信、公告送达等合法送达方式送达,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二十六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法定程序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依法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并在备查簿登记。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备案。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


  第二十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公布的财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归档并接受审计及监督。

  第二十八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十九财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以及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等。

  第三十 应当公开的事项,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每月公开;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定期公开的财务事项,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每月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及时公开的财务事项,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布;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布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 财务公开应在村务公开栏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公布,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于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绩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履行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职能,发挥农村审计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


  第八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 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三十五 集体经济组织重要资产产权的取得、变更、消除,应当进行产权登记。村集体资产向镇村级财务委托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应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 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本实施细则由普宁市船埔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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