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大坝镇2022年度消防安全“扫雷”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坝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大坝镇2022年度消防安全“扫雷”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普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普宁市2022年度消防安全“扫雷”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普消安委〔202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确保社会面火灾形势持续平稳,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镇政府决定针对火灾事故风险突出的重点对象,在全镇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扫雷”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务院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普宁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把涉及人员多、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风险高的场所作为重点,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有力有效整治措施,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减少一般火灾事故,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对象
(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三合一”场所)。
(二)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且可供住宿人员数量达到10人及以上的村(居)民自建房(以下简称自建房)。
三、整治要点
(一)“三合一”场所
1.重点情形
(1)住宿部位与生产、储存、经营部位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或分隔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2)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夹芯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材料作为顶棚、隔断或内部装饰装修材料,搭建木质阁楼住人。
(3)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住宿部位设置未开设紧急逃生口的防盗窗网。
(4)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2.整治措施
严格执行《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九项措施》(附件1)和降低火灾风险“四加一”措施(附件5),按照《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回头看”活动的通知》(揭消安委〔2022〕1号)要求,落实“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措施。
(二)自建房
1.重点情形
(1)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
(2)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
(3)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
(4)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
(5)外窗、疏散通道上设置栅栏、防盗网、装饰条、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6)用于居住的自建房内设置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
2.整治措施
(1)严格执行《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九项措施》《加强出租屋火灾防范九项措施》《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九项措施》(附件1至附件3)。
(2)对使用的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违规设置室外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雨棚,外窗、疏散通道上设置栅栏、防盗网、装饰条、广告牌,必须拆除。
(3)对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参照《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附件4)相关要求实施整改。
(4)对租住场所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冷库,必须搬离。
(5)凡未落实以上整改措施的,一律依法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停止租住。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2日前)
1.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 充分运用广播、报刊、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发布行动信息,广泛营造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宣传氛围。
(二)排查整改完成阶段(6月23日至12月26日)
1.收集信息。镇消安委办公室牵头,收集汇总各村委会、各部门既有掌握建筑、场所数据,建立基础数据信息台账。
(1)各村委会负责提供辖区“三合一”场所数据台账。
(2)镇规划所负责收集提供自建房数据台账。
(3)镇派出所负责收集提供“一标三实”建筑数据台账。
2.排查整治。第一阶段完成对自建房全面排查登记并组织隐患问题整改。第二阶段对行动推进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树立典型做法和问题不足,固化治理成果,持续完善制度机制,提升“三合一”场所、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跟踪隐患问题整改进度。完成阶段对“三合一”场所全面排查登记并组织隐患问题整改完成。
(1)排查登记工作以村(居)委为单元。要按照“一场所一档案、一建筑一台账”,针对重点情形和电源火源、易燃可燃物品、消防设施器材、值班值守、应急处置以及“三合一”场所、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排查工作底数清单、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
(2)对存在问题不属于重点情形的,由村(居)委会组织整改。对存在问题属于重点情形的“三合一”场所、自建房由镇组织整改,
(3)“三合一”场所和自建房在生产、经营、租住活动中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由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党政部门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既定分工,指导督促社会单位(场所)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3.风险宣传。要紧密结合“消防安全进万家”活动,针对“三合一”场所、自建房火灾风险特点,按照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分类制作宣传海报和宣传单张,分阶段、分层次,通过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动基层力量进村入户广为传播。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行动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群众举报投诉和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镇消防安全“扫雷”行动工作专班,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定期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掌握各部门、单位工作信息和开展进度,不定期开展督查调度,适时召开工作现场会推广先进做法,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职能,按照整改任务分工,切实强化整治对象房屋登记、基础建设、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互享、信息互通、工作互助。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联合检查机制,针对行动对象特点,细化检查内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行动合力。
(三)强化长效管控。结合我镇实际,在全面推进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基础上,对整治对象实施标识化、闭环式管理。隐患问题整改后要同步纳入后续网格巡查、部门监管、联合检查、专项督查等工作范围,坚决确保隐患问题不“回潮”。要结合行动开展,全面落实《“十四五”消防工作规划》,攻坚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三合一”场所、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站建设等突出问题。
附件:1. 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九项措施
2. 加强出租屋火灾防范九项措施
3. 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九项措施
4. 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
5. 降低火灾风险“四加一”措施工作标准
附件1
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九项措施
一、各地政府要负责消防安全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属地日常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明确检查整治部门、人员,严格落实“谁检查、谁负责”制度,坚决打击“违规住人”现象,实时动态登记场所信息并建立台账。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工作督导,提供技术支持,依法查处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村(社区)网格组织应将“三合一”场所列为每月必查对象,建立健全火灾隐患跟踪和复查回访机制并落实,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夜间错时检查行动。每月上门宣传服务不少于1次。每半年分街巷组织1次灭火救援疏散演练。
三、“三合一”场所所在建筑必须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第4.1、4.2条规定要求,违者生产经营部位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四、“三合一”场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疏散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违者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查处。
五、“三合一”场所内住宿部位与其他生产经营部位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因建筑结构需连通,并安装乙级以上防火门的,应安装监控设施确保常闭。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严禁搭建木质阁楼用于住人。违者生产经营部位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六、“三合一”场所内严禁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夹心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材料作为顶棚、隔断或内部装饰装修材料,违者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
七、“三合一”场所内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燃气用具或敷设燃气管线,鼓励安装熄火保护装置。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
八、“三合一”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顶平台,并保持畅通,违者生产经营部位一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九、“三合一”场所内应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备轻便消防水龙。鼓励安装区域联网型烟雾探测报警系统,系统运营单位应当确保系统完整好用,发生火灾时及时通知用户逃生自救。
附件2
加强出租屋火灾防范九项措施
一、各地应明确出租屋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职责,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消防救援、城市供水、电力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出租屋日常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时动态登记场所信息并建立台账。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工作督导,提供技术支持,依法查处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村(社区)网格组织应每周逐条街巷实施出租屋消防安全排查,排查数量不少于辖区内逐条街巷出租屋数量的20%,同步开展上门宣传服务。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夜间错时检查行动。每季度应组织1次消防安全主题活动,每半年分街巷组织1次灭火救援疏散演练。
三、出租屋治理应严格执行《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要求,违者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查处。
四、出租屋严禁占用、堵塞或者封闭、锁闭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电动门禁系统的应确保断电后自动开启。违者一律责令改正并处罚。
五、出租屋内公共区域禁止存放可燃物,严禁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夹心的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材料搭建功能用房和作为顶棚、隔断或内部装饰装修材料等。如有违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行政措施,责令出租方予以拆除。
六、出租屋内各电器产品安装使用或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鼓励按租赁区域分设漏电保护开关。
七、出租屋内燃气用具安装、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及燃气管线敷设应符合规定要求,鼓励安装熄火保护装置。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
八、出租屋严禁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或未保持安全距离,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违者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
九、出租屋内公共部位应安装区域联网型烟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鼓励租户在居室户内安装独立式烟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者一律责令改正并罚款。
附件3
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九项措施
一、各地政府应组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改装、维修和牌证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打击清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纳入民生工程范畴,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基础上合理规划用地或利用既有建筑,采用政府采购服务或引进市场运营方式实施建设运营。
三、各地应督促快递物流、外卖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及充电管理措施,采用约谈、警示、培训等方式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杜绝违章拆卸改装电池或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四、电动自行车严禁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入电梯,推广安装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电梯智能阻止系统。
五、电动自行车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六、室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地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场地,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
七、设置在第五条范围外的其他室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地应与建筑其他部位实施独立防火分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
八、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严禁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
九、各地应普及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和安全充电知识,在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建筑和场所出入口张贴“电动自行车及电池不得入内”标识,引导群众正确购买使用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附件4
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
一、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配备消防安全楼长,楼长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或出租人担任。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1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作为管理人员定点看护。楼长及管理人员应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群租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且不应设置在地上10层或者10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三、群租房应从严控制居住人数,每个住人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四、群租房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电动自行车应当独立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除设置于室外敞开区域的集中停放点外,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排烟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或装置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具备充电结束自动断电功能。物业服务企业或使用单位、出租人应当在禁停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禁停标识,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
五、群租房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六、群租房安全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并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或原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适用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改造。属于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且无法短期内进行整改的,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一)未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外窗、阳台上的防盗网应设置紧急逃生口,并在户内和公共区域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二)群租房疏散楼梯间应能直通屋顶平台,如确难直通屋顶平台,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应设不燃烧体隔墙和防火门分隔。
(三)通过长度大于10米的内走道连接各户的群租房,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开向内走道的户门应具备防火防烟功能。
(四)设置于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群租房,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处理的室内金属梯。
(五)当发生火警时,群租房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七、鼓励群租房所在建筑按楼层设置集中管理的公共厨房。使用明火的厨房应当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与其他功能区域分隔,并设置排油烟设施或开启外窗。同一套间内设置住人居室,确需使用明火的,应集中设置厨房。除厨房以外区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处于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在管道燃气尚未覆盖的区域,设置于高层建筑内或设置公共厨房的群租房应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并设置独立瓶组间。
八、群租房严禁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严禁群租房套间用于经营商店、作坊、电商网店、公共娱乐场所等生产、经营性场所。
九、群租房所在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并落实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出租方必须为承租方配备口罩、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属于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作为群租房使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二)建筑高度小于21m的建筑,应在公共区域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喷淋装置,并保证保护区域全覆盖。建筑高度大于21m(含)的建筑,应在公共区域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保证保护区域全覆盖;如确难设置,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及简易喷淋装置。
(三)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四)应当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4kg以上的磷酸铉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的水基型灭火器。
十、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书面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对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期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以签订防火公约和在公共区域张贴标识的形式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自觉参与各项消防安全培训活动和灭火逃生演练。
附件5
降低火灾风险“四加一”措施工作标准
1. 落实防盗网开设逃生口。居住区域防盗网应开设逃生口,且逃生口应不小于1米×0.8米且向外开启,三层以下的宜配置逃生软梯。
2. 落实防火分隔。住宿场所应与其他功能场所应实施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通过砌实体砖墙、安装防火门等措施落实,且应设置独立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区域应独立设置。
3. 推广安装物联网系统。推广安装物联网独立式感烟报警器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及简易消防灭火设施,鼓励居民住宅安装物联网独立式感烟报警器。
4. 配齐消防防毒面罩。“三小”场所、出租屋及其他居住类场所应根据场所常住人数按照1:1比例配备消防防毒面罩(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5.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地应针对开设逃生口、落实防火物理分隔、推广安装消防物联网报警器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配备消防防毒面罩等四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其降低亡人火灾风险的必要性和相关安装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