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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指南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8-26 17:14 浏览次数:- 【字体:

  总则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府办〔2017〕5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3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8〕266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政府投资范围

  本指南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二条政府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应遵循原则: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中标价控制结算。严格控制建设环节的成本规模,节约财政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决策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实施流程

  第五条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将计划启动建设项目上报市政府,包括: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规划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

  3.初步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选址等要求;

  4.提出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依据;

  5.其它需要汇报的内容。

  第六条市政府根据相关规划,结合财政收支状况,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审核。经市政府相关会议或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后,出具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的会议纪要或批示批复。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结算审核。

  (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生成项目代码,全过程使用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需履行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列入国家、省、市、本市相关规划或相关决策文件的项目,有明确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控制度额度等,且估算总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不再审批项目建设书,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部分改建、扩建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报,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按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四)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可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布点多、位置分散、总投资400万以下项目可直接编报项目实施方案,该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章节可以适当简化,投资主管部门不再逐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直接批复实施方案并视同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建安费4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项目,不采用招标方式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切实做好投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招标事项在项目申报立项审批时一并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合并审批,一文批复。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前单独申请审批。

  (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由省发改委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项目,由揭阳市发改局节能审查,1000吨标准煤以下,由项目单位编制节能分析存查。

  (八)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前,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第三方审核,审批部门负责复核定案。第三方咨询单位的审核意见,是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重要依据,第三方咨询单位应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八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前,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环境影响较大、资源开发利用,除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意见、反应强烈的项目,可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要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市政府批准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追加安排政府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附则

  第十三条本指南作为项目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的指引,不作为行政管理或执法的直接依据。实际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应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力促项目早落地、早开工。

  第十四条涉农建设项目的审批,参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涉农办〔2019〕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7〕6869号)、《中共普宁市委办公室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简化农村项目建设流程指导意见>的通知》(普市办电〔2020〕1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国家、省及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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