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发改局“双公示”目录 |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处罚1 | 对管道企业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五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 | 对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施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下列施工作业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对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五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违反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对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2.《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二条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5号)第三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5号)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 | 对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四条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5号)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法人 | |
行政处罚21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 | |
行政处罚22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23 | 对粮油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 |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未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对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未及时整理达标;将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混存;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 | 对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未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与检验报告不一致;检验报告未随货同行;检验报告超过3个月未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 | 对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未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采购和供应的政策性粮食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 | 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 | 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或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保存不足5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 | 对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未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或未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 | 对销售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粮食作为口粮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 | 对粮食经营者未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未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未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 | 对运输粮食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裝运输;将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 |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 | 对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数量;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变换政府储备粮品种、变更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以政府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或有其他对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09年)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 | 对粮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09年)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 | 对拒绝提供或者延迟、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成本监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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