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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太派出所办事程序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24 16:08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太派出所办事程序


一、公民申请变更、更正身份
   1、填写居民变更身份申请表;
   2、经户口所属派出所领导加鉴意见;
   3、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十八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需父母或监护人申办,18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批准变更;
   5、更正出生时间和性别的需提交原始出生证和户口底册复印件;
   6、更正民族要有市级民族委员会批准的证明或原籍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7、申请人如是干部职工或在校学生的,还需经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
   8、凡是持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后提出更正以上身份项目的, 须提交户口迁移证的复印件(要经派出所验证盖章)。

二、夫妻投靠入户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申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5、街道或乡镇的计划生育证明。
   身患疾病要求照顾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身体伤残要求照顾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伤残证明。
三、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可申请投靠子女在城市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投靠的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四、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投靠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及双方关系证明;
   6、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属在所校学生的,还要提供学校出具的并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在校证明。

五、申请出生登记
  (一)公民出生新生婴儿后,父母一方应在一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其出生登记。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须有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办理出生登记的证明。

六、申请居民身份证。
  (一)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及已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均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
   2、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七、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对象范围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县(含县级市)暂住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旅馆业住宿登记为暂住户口登记。在本省经商、就业的人员,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须提供的资料:
   1、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
   3、暂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相片二张(用摄像技术输入人像制证的除外)。
八、公民因私事往来港、澳、台定居(探亲)
   1、填写公民因私事往来港、澳、台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子女出生证、儿童证复印件及本人申请书一份;
   3、申请人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
   4、申请人出生证复印件(指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申请);
   5、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信件一封;
   6、按规范要求,特殊情况赴港、澳、台探亲所需要的证明及资料
   7、二寸黑白相片三张。

九、公民因私出国

   1、填写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须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导签名盖章(企业员工须 提交企业登记证副本);

    2、提交申请人户口簿及身份证(验原件);
   3、提交申请人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4、提交与出国事由有关的证明;
   ①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和前往国家亲友来信及身份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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