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机关各办公室、镇各中心(站):
现将《广太镇辞去公职人员请托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太镇委
2022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工作举措》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辞去公职人员”是指原在本单位工作并已办理辞去公职手续的公务员或参公人员。
第三条 记录报告的主体为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包括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挂职锻炼、借调、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四条 必须记录报告事项的内容包括: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二)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等情况的;
(三)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工作组人员组成等情况,帮助相关对象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压力的;
(四)过问、打听或干预、插手本单位重要会议内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重要行政执法活动、大额行政处罚,重大改革、重点工作、重要举措的;
(五)过问、打听本单位涉密的相关工作或内部文件资料的;
(六)其他应该记录报告的情形。
第五条 记录、报告工作实行“逢问必录”。所有在职人员遇到本单位辞去公职人员请托的,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的相关材料应包含: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录像、信件、小纸条等。
第六条 记录、报告内容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材料的存档,并严格控制知晓规定范围。
第七条 辞去公职人员向本单位请托事项的,被请托人应及时报告组织人事办公室及市监委派出广太镇监察组,并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在3日内如实填写《广太镇辞去公职人员请托事项记录报告登记表》。
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接受辞去公职人员请托。
第九条 镇党委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各领域的监督管理,确保把记录报告落到实处。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接受辞去公职人员请托,帮助其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或为其提供单位内部重要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辞去公职人员请托事项隐瞒不报的,由镇党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并责令其补充报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广太镇辞去公职人员请托事项记录报告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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