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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普宁市双林教育培训中心等4所校外培训机构的批复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0-08 11:09 浏览次数:- 【字体:

陈素妹、黄诗铭、洪卓玲、洪霏文(女士、先生)

依据你们的申请,市教育局组织评审组对申办的培训机构选址、环境、规模、校舍、设备、师资、安全等方面进行评审,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以下4所校外培训机构,并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1普宁市双林教育培训中心。举办者:陈素妹,校长:蔡汉伟,地址:占陇镇华林管区七板桥头西片第二层,性质:民办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办学内容:成人教育培训。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244528170000258号。

2普宁市匠师明学教育培训中心。举办者:黄诗铭,校长:黄侨妮,地址:普宁市流沙广达北路御景城一期35-36号商铺,性质:民办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办学内容:艺术类(美术、书法)培训。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244528170000268号。

3普宁市智博教育培训中心。举办者:洪卓玲,校长:洪润燕,地址:流沙北街道光明一号商铺向西第5-6号,性质:民办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办学内容:语言能力(绘本阅读、演讲、主持)、书法教育、信息技术培训。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244528170000278号。

4普宁市芳菲艺术培训中心。举办者:洪霏文,校长:洪霏文,地址:普宁市流沙广达北路时代中心二层L2S-40号,性质:民办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办学内容:舞蹈、模特形体、语言能力、音乐、乐器培训。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244528170000288号。

二、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培训机构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2培训机构应同步谋划党的建设,设置设立党团组织并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3培训机构必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培训机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5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地设置与培训项目相对应课程、教学计划,确保培训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6.非学科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中小学学科类培训,违者将取消办学资格,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7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费用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8如修改章程应报我局备案;如停办,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变更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点等,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我局核准。

请接到本批复后,及时到民政(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公安(刻制印章)、税务(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办理账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普宁市教育局

202110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民政局、占陇镇人民政府、流沙北街道办事处。

   发:占陇镇教育组、流沙街道教育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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