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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普宁市星和艺术培训中心和普宁市倾扬艺术培训中心的批复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3-19 15:10 浏览次数:- 【字体:

方浩渠先生庄亚玲女士

根据你们的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组织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核专家组成员对你们申请设立的民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现场审核评估。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以下2所民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并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1普宁市星和艺术培训中心。举办者:方浩渠,校长:方佳彤,办学地址:普宁市广汕公路云落段西北侧南方梅园生态村213L3-2103房,建筑面积231平方米,办学性质:民办非营利性,办学范围:声乐、器乐、舞蹈、美术等培训,招生对象:中小学生。发给办学许可证:教民244528170000378

2普宁市倾扬艺术培训中心。举办者:庄亚玲,校长:王俊豪,办学地址: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园村瑞安里西片五街一楼果德楼一层,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办学性质:民办非营利性,办学范围:舞蹈培训,招生对象:中小学生。发给办学许可证:教民244528170000388

二、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培训机构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2.培训机构应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

3.培训机构必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培训机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5.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地设置与培训项目相对应课程、教学计划,确保培训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6.非学科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中小学学科类培训,违者将取消办学资格,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7.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费用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8.如修改章程应报我局备案;如停办,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变更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点等,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我局核准。

请接到本批复后,及时到民政(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公安(刻制印章)、税务(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办理账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普宁市教育局

20243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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