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揭阳市政府、普宁市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从生产源头环节质量监管、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检查、停放充电设施建设保障、末端使用环节安全管理、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整治、拆解回收环节安全管控、追责溯源及联合惩戒和警示宣传教育着手,着力解决电动自行车标准不完善和强制性不足、设施不足和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屡禁不止、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溯源追责力度不够等六大重点问题,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内容及分工
(一)强化生产源头环节质量监管
1.组织宣贯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把宣贯任务落实到检查工作日常中去,形成常态化,进一步规范经营企业行为。(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
2.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后,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整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零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对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经销门店开展溯源检查登记,督促经销商在售卖过程中务必检查落实好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的互认协同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要求。形成检查台账,发现有违规认证、检测线索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开展核查。(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负责)
3.根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实施常态化质量抽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产品召回等方式,依法查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负责、街道综合执法队依职责予以配合)
(二)强化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检查
4.加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负责;2024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5.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做好抽查后处理工作,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负责;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6.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制度,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街道交通劝导站牵头负责;2024年底前完成)
7.依法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及时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城北派出所、街道综合执法队依职责予以配合;2024年8月底前完成)
8.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依法采取约谈警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措施,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城北派出所依职责落实,街道依职责配合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落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9.督促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25公里/小时、安全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前提下设定配送时限、路线;督促企业落实对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对车辆改装开展自查自改,发现车辆改装的采取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城北派出所依职责予以配合;2024年8月底前完成)
10.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整治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经营者违法提供改装服务的行为;综合运用责令改正、信用惩戒等行政措施进行处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等违法行为。(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负责;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11.对涉嫌犯罪的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北派出所牵头负责,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三)加快推进停放充电设施建设
12.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大摸底,排查清楚已建成充电设施的数量、位置以及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一是街道综合执法队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排查上报住宅小区,公共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二是对公共开放空间及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排查统计,最终形成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情况“一张图”。(街道综合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落实,各村(居)具体实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
13.结合本地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和分布情况,评估论证群众停放充电客观需求和城乡规划建设进度,区分“公建配套,单位自用、业主自用”,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政府民生事项、平安建设、“创文”和老旧小区改造等,制定本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布点计划,并按年度分场所、分类别、分步骤,以各村(居)为单元,下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任务,明确建设完成时限、充电设施数量,采用换装站和“充电桩+充电柜”方式,合理利用自行车存放处等设施,提供市场化运营服务。(街道办事处整体统筹,各职能部门依职责负责,各村(居)具体实施落实;2024年8月底前完成)
14.组织各村在广场、公园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各村(居)具体实施;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15.进一步推动各村(社区)100%建设停放充电设施,基本满足群众停放充电需求;有集中充电设施需求的已建成居住小区在符合行政管理要求、满足行业技术标准、保障业主共同权益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停放充电设施能建应建。(各村(居)具体实施;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6.各企业、事业单位内按照标准至少建设1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发挥示范效应。(各企业、事业单位分工负责;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7.加强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对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居住项目拟供地块的规划条件中,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既有小区内设置条件不足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街道综合执法队牵头负责;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18.推动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增设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街道综合执法队牵头负责,街道消防安全办公室、街道专职消防队依职责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服务指导;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19.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为充电设施电气安全提供技术指导。(城北供电所牵头负责;持续推进)
(四)规范末端使用环节安全管理
20.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实际,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街道交通劝导站牵头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
21.实施上级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地方标准,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消防技术规范宣贯活动,依法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技术要求。(街道消防安全办公室、街道专职消防队牵头负责,街道综合执法队、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合;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22.鼓励发动群众开展车辆安全自检,及时消除事故风险。鼓励成立或支持电动车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推动其运用物联技术手段,推广电动自行车电池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技术和卫星定位技术辅助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街道消防安全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村(居)具体实施;2025年底前完成)
(五)强化停放充电行为整治
23.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组织各村(居)对照《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消防函〔2024〕41号)管理要求,对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开展综合治理,其中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街道消防安全办公室、街道专职消防队牵头负责,街道综合执法队依职责予以配合;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24.加大联合检查力度,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可结合实际将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执法职权依法委托街道实施执法查处,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街道消防安全办公室牵头负责,街道专职消防队、城北派出所、街道综合执法队等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25.充分发动村(居)民委员会、综治网格等基层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常态化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各村(居)具体实施;2024年底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26.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电动自行车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街道工作专班、村(居)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街道综合执法队、城北派出所、街道消防安全办公室、街道专职消防队配合;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六)强化追责溯源及联合惩戒
27.运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联合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和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街道消防安全办公室、城北派出所、城北专职消防队依职责分工牵头负责;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28.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城北派出所、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29.对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城北派出所、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工牵头负责;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七)强化警示宣传教育
30.充分利用村村通广播、宣传栏等,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宣传提示“五进”活动,全面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电动自行车用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街道专职消防队牵头负责,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配合;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31.各村(居)开展以高层住宅小区、公寓旅馆等为重点场所,外卖快递从业人员、出租屋住户等为重点人群的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提升群众火场逃生自救能力。(街道专职消防队牵头负责,各村(居)配合;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机制。由分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党工委副书记担任工作机制总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办事处副主任担任工作机制副总负责人,并成立全街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整治工作,由街道消防安全办公室为召集人单位,成员为街道综合执法队、城北派出所、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街道专职消防队,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街道消防安全办公室),工作专班不纳入街道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整治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二)压实各级责任。坚持上级统筹,街道与各村(居)联动落实,各职能部门、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工作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全力推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工作专班要定期组织研判、督导、调度,积极主动研究防范化解风险的有力措施,定期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工作情况,协调推动相关工作。
(三)固化长效机制。各职能部门、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各行业领域的具体问题,对症下药,针对性开展整治,针对性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固化有效管用的措施做法,将整治措施制度化,实现常态长效机制建设推进专项整治,为巩固整治成效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四)强化信息报送和工作督导。各职能部门、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明确联络员负责信息收集、汇总,2024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要认真开展工作自查自验,总结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街道工作专班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相关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