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
二、法定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农村厅的规定;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2、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3、有固定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疗营业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动物诊疗场所的选址位置应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4、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设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且布局合理;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5、具有诊断(诊疗台、输液架、检眼镜、检耳镜、显微镜等)、手术(手术台、无影灯、手术器械等)、消毒(紫外灯、高压灭菌器等)、冷藏(冷冻及冷藏冰箱等)、常规化验(血液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电子天平等)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
6、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三、应提交的材料
(一)新申请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承诺书
3、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4、室内平面图
5、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6、各功能区布局图
7、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8、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
9、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10、主要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二)变更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四、其他
1、申请人须保证动物诊疗机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符合审批条件。
2、在申请执业登记前,申请人应当对拟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动物诊疗机构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及管理、诊疗活动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继续教育等事项。
3、动物(宠物)诊所须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宠物)医院须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并严格按照许可机关要求进行注册、年度诊疗活动总结报告等工作。
4、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师应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5、动物诊疗机构应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须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人员简介、执业证书资质等情况。还应对机构收费情况进行公示(电子显示屏或上墙公示),并做到及时更新。
6、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制定并落实兽药严重不良反应上报制度,发生兽药不良反应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5、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6、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病例分级诊疗体系,对本单位可诊治的疾病进行公示;对本单位人员技能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与之对应的转诊、会诊管理制度,并根据动物病情进行有效转诊、会诊,切实提高疾病诊治率。
7、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并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协议,集中处理的医疗废弃物后需保留相关凭证,以备查验。
8、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并建立完善免疫档案;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严格落实疫情上报制度;对强制免疫动物效价进行评估等;积极参与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9、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10、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11、动物诊疗机构应具有完善的诊疗(转诊)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12、动物诊疗机构应承担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义务,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经上级许可机关备案的动物诊疗继续教育机构)课时不少于100小时/年。
五、受理流程说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a.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c.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结: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
申请人签名: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办证窗口留档一份、送申请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