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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醒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4-04 17:2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农药经营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申请延续,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1、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第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的规定。请农药经营户注意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日期,并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申请延续。未按时申请延续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例如:某农药经营户许可证2023年7月25日到期,其应当于2023年7月24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7月26日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规定。各农药经营户应在省农药经营电子台帐系统定期做好电子台账。请未安装电子台账系统的经营户要及时安装使用该系统。

       3、请农药经营户对照《农药经营户名单信息表》(附件)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申请延续。

       

       附: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名单表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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