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农〔2025〕17号),经生猪规模养殖场申报,我局审核,现将普宁市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2025年10月14日-10月2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内容持有异议的,请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局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局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凡匿名提出异议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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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普宁市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公示表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3日